如持職業訓練推介單參加「全日制職訓期間」符合「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就業促進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領資格,可檢具相關文件依規定申辦,由勞保局或職訓中心審查。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標準作業時程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標準作業時程說明
1.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申請人求職登記,並安排職訓諮詢,推介適訓者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並開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訓練單位於開訓當日完成學員申請書確認並至勞保局網站線上確認學員報到參訓資料,另將申請書第一聯函寄勞保局,第二聯函寄原推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標準作業時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標準作業時程說明
1.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2.津貼申請人:於開訓後(15日內)檢具津貼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3.訓練單位:於開訓(15日內)收齊津貼申請人資料後,製作申請磁片案班次轉送委訓單位或控管單位進行初審
4.結訓:訓練單位於津貼申請人結訓三個月內至本局網站「受訓學員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填報津貼領取者之就業情況
5.委訓單位或管控單位:於收到訓練單位轉送之生活津貼申請案後,應於(兩週內)完成複審紀撥款生活津貼至訓練單位
6.公立職訓中心:於收到委訓單位或管控單位轉送之生活津貼申請案後,應於(兩週內)完成複審暨撥款生活津貼至訓練單位。
7.訓練單位:於收到職訓中心撥款之生活津貼款項後即刻按月轉發受訓學員。
8.中途離訓、退訓:訓練單位應於自津貼申請人中途離退訓日起不再發放是項津貼,並締造「退訓學員印領清冊」連同未發放之生活津貼款項繳回原發放之公立職訓中心。
9.公立職訓中心:於收到退訓學員生活津貼繳回款項後,即刻至本局網站「受訓學員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填報津貼領取者之退訓異動資料。 |